2007年12月1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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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07年12月10日
  汪明其、汪位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与被告汪明其、汪位根、杭州富阳市凯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7)富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明其、汪位根共同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人民币86017.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享有对被告汪明其所有的浙AK9044捷达轿车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杭州富阳市凯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执行浙AK9044捷达轿车不足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250元,由被告汪明其、汪位根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款汇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朱亚萍:本院受理原告刘明霞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接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富大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判令被告朱亚萍支付原告刘明霞借款50000元,受理费1500元,原告负担397元,由被告负担110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诉处理。富阳市人民法院
  周庆华:本院受理原告章国波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接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富大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准予原告章国波与被告周庆华离婚,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章国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诉处理。富阳市人民法院
  吴洪富:本院受理原告王杭鹏诉被告吴阿利、吴洪富、陈功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桐民一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邵贵鹏:本院受理原告吴贵根与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7)桐民一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吴贵根支付塑料款23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30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李大尧申请宣告丁毛宁死亡一案,经查:丁毛宁,曾用名丁凤君,女,1948年8月30日出生,系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孙家村郑家村民,于1994年12月13日起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希望丁毛宁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杨伟莉:本院受理金建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7)甬北民一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